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孔祥智 来源: 中国农经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4-02-28 08:05:00
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政策的实施,给广大农民合作社传递了一个信号,那就是:国家要加强对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了。
毋庸讳言,不规范是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最大问题之一,也是社会各界对合作社的最大诟病。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尚不完善是最重要原因。因此,必须针对法律不完善的地方进行适当修补,《意见》无疑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意见》包括三大部分、十五条,内容包括了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如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管理问题、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转居人员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等,最重要的是对农民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的内容。
第一,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要求各级登记机关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办者的宣传和引导,按照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虽然都有关于成员登记的条款,但由于成员越多准备材料越繁琐,因此相当多的合作社采取的是仅提供主要成员资料的方式,有的甚至仅仅提供5个人的资料。尽管《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而国家工商总局在2007年6月发布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也把“修改后的成员名册”作为备案事由之一,但由于这些规定不是刚性的,因此很少有合作社真的去备案。这就造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成员数和登记成员数的严重不一致,是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的表现之一,同时也给了部分合作社弄虚作假甚至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机会。
第二,《意见》第二部分着重强调了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这是一项针对合作社全新的制度设计,对合作社积累商业信誉,提供信用服务,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意见》规定了合作社每年须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书,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上公示其年报的相关资料,并对公示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年报数据当然包括上面所谈到的成员数。年报制度的确立,对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市场交易主体的选择都具有重要意义。《意见》还规定:“要建立年报信息抽查核查制度,对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年报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予以处理。”由于年报信息的公开性,那些弄虚作假的合作社将无处遁身,而合作水平高、服务水平高、经营水平高的“三高”合作社也将浮出水面。因此,《意见》对于合作社的规范化发展必将起到里程碑式的作用。
目前,我国市场秩序的混乱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关键是如何促使农民合作社按照《意见》的要求进行定期备案和报送年度报告书。笔者建议先从国家级示范社做起,逐步推行到省级、市级、县级示范社,再推行到一般合作社。对于拒不按照《意见》的要求办甚至弄虚作假的合作社,一经发现则取消示范社资格,有财政补贴的追回补贴资金;对于在公示过程中发现的虚假合作社要限期纠正,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追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只有“动真格的”,才能使《意见》真正发挥效力,才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