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
1 | 勃农种子罚[2018]1号 | 未按规定备案案 | 张兴彦(青山四哥农资商店负责人) | 张兴彦(青山四哥农资商店负责人) | 2018年4月8日,勃利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张兴彦经营的商店实施依法检查,发现该商店经营种子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
张兴彦(青山四哥农资商店负责人)于2018年5月25日将3000元罚没款交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支行。 | 勃利县农业局于2018年5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 | 2018年5月26日结案。 | |||||||||||
2 | 勃农种子罚[2018]2号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赵金龙(勃利县庄稼人种子商店负责人) | 91230921MA18WEF63R | 赵金龙(勃利县庄稼人种子商店负责人) | 2018年4月24日,勃利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赵金龙经营的勃利县庄稼人种子商店实施依法检查,发现该商店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
赵金龙(勃利县庄稼人种子商店负责人))于2018年5月15日将2000元罚没款交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支行。 | 勃利县农业局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 2018年5月18日结案。 | ||||||||||
3 | 勃农种子罚[2018]3号 | 未按规定备案案 | 魏新军(倭肯镇佳洪种子直销处负责人) | 230921600186214 | 魏新军(倭肯镇佳洪种子直销处负责人) | 2018年4月25日,勃利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魏新军经营的倭肯镇佳洪种子直销处实施依法检查,发现该商店经营种子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责令改正;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
魏新军(倭肯镇佳洪种子直销处负责人)于2018年5月15日将2000元罚没款交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勃利支行。 | 勃利县农业局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 | 2018年5月18日结案。 | ||||||||||